《經屋法》個人申請年限23歲 家團代表年限維持18歲

《修改第10/2011號法律〈經濟房屋法〉》法案中的申請年齡成為了整項法案的討論焦點。法案中,個人申請年齡下限由舊法中18歲調高至23歲,家團代表則維持18歲,議員對之持有不少意見,有意見認為存在歧視、政治取向,奪去了18歲-23歲之間的申請權,一度延長會議時間,經討論後,法案最終獲得通過。

在討論《修改第10/2011號法律〈經濟房屋法〉》法案時,區錦新及蘇嘉豪均指出,最新一期經屋申請中,只有2.7%申請人是22歲以下,在現行計分排序下,年輕人能夠上樓的機會很低。蘇嘉豪認為申請年齡的調整,是倒退。區錦新批評:「連申請都吾比,講吾過去!」區錦新續指,將在申請前不能持有物業的年期拉長是壓縮市民的需求之一,經屋每次申請周期相隔很長,也間接造成市民申請量增。李靜儀認同,不是一成年( 18歲)就有資格申請經屋,需要滿足收入下限等條件,她反映,不少市民為下一代住屋著緊,關鍵是要真正了解社會需求,解決供應問題,而不是將真正需求排除在外。議員馬志毅則認同,年齡的修改是政府綜合考慮下的平行點,相信23歲未成家人士的住屋需求未必如已成家人士強烈,認同設年齡限制的目的是令經屋資源得到合理利用。

對於申請年齡調整,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回應﹕「無歧視,是立法選擇。」他個人認為,將(個人)申請年齡設為18歲會變成鼓勵18歲就離開父母自住,父母是否希望子女年滿18歲就申請經屋?法例上若設為18歲,有可能出現「申請就有可能申請到間屋」的訊息,反問議員﹕「是否應該給社會這個錯誤訊息?是否有此需要和對?」他個人覺得,此是不對及無此需要。

羅立文續指,A區加上偉龍公屋,共有3.4萬個公屋單位,加上其土地,經屋長遠能有足夠供應,「吾洗怕無屋住」。他有信心,若經屋有穩定供應,可以定期開隊,恆常性,正如社屋一樣開放恆常性申請。

議員另外關注焦點還有收入標準一旦調整,可能會令低收入家團跌出合資格申請權和經屋興建主導權等;以及關注到經屋價格的訂定標準和計算方式,只能以原價向房屋局出售不合理,建議日後轉售時引入通漲,令單位能夠保值。羅立文表示,行政長官在下次開隊前會按照法律要件,例如溢價金、行政費等,訂定當時價格,按照近幾次經屋經驗,政府已掌握一定數據。

法案最終獲細則性通過,但不適用於最新一期(2019年)的經屋隊伍,適用於未來新開隊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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