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廢料管理制度規範傾卸費計算制度

行政會昨日完成討論《建築廢料管理制度》行政法規草案,法案規範建築廢料堆填區的使用和收費制度,傾卸費須按廢料的性質及重量計算,金額由行政長官批示訂定。

隨著近年本澳經濟迅速發展,各類廢物量大增,對澳門唯一的建築廢料堆填區構成極大壓力。為從源頭減少建築廢料的產生,建議透過立法規範建築廢料堆填區的使用和收費制度,推動建築工程業界在工地進行源頭分類回收,改善規劃、設計和建築管理,以加強對非法棄置建築廢料行為的監察和處罰機制,達致減廢的最終目標。為此,特區政府制訂了《建築廢料管理制度》行政法規。

 法規規範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訂定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進行建築廢料管理,尤其對建築廢料進行分類、運送、傾卸、放置、處理和最終處置等工作時應遵守的制度,以減低建築廢料對環境的影響。

二、訂定惰性拆建物料、特別拆建物料、其他拆建物料的分類,以及須運往的處理設施。

三、訂定運載建築廢料以作傾卸的車輛須事先取得環境保護局發出的傾卸許可,方可進入建築廢料堆填區,並須按所傾卸廢料的性質及重量計算傾卸費,有關金額由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行政長官批示訂定。

四、關於監察及處罰方面,法規規定由環境保護局、市政署及治安警察局負責監察遵守情況,若發現違反《建築廢料管理制度》的行政違法行為,則科處相關罰款。

行政法規自公佈後滿180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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