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區國安法》今日生效 最高刑罰囚終身

全國人大常委會昨(6月30日)早上通過《港區國安法》,香港政府於昨日深夜11時刊憲,標誌《港區國安法》正式生效。按照香港政府公佈的《港區國安法》內容,香港特區將要設立「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委員會負責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事務,承擔維護國家安全的主要責任,並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的監督和問責。委員會工作信息不予公開,作出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港區國安法》最受關注的四大罪行,包括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組織及實施恐怖活動、勾結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最高刑罰處無期徒刑。法律規定,香港特首要就履行維護國家安全職責的情況提交年度報告,如中央提出要求,特首亦要就特定事項及時交報告。在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港區國安法》之後,曾策劃及參與去年及今年多次大型聚眾活動的組織,包括香港眾志、學生源動、香港民族陣線等,其成員紛紛宣佈退出組織及解散組織。

《港區國安法》規定香港特區成立國安委、中央政府在香港設立國安公署,國安委成員主要由特區政府官員出任,人事任命需要聽取國安公署意見。涉及國安法的案件,將由專門指派的檢控人員和法官處理,特殊的案件如涉及保護國家秘密、案件具有涉外因素或者保障陪審員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等理由,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可以在沒有陪審團的情況下,改為由三名法官組成審判庭進行審理案件。此外,在特殊的情況下,國安公署經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國安公署提出,並報中央人民政府批准,國安公署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由國安公署負責立案偵查,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有關檢察機關行使檢察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有關法院行使審判權。相關案件的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和刑罰的執行等訴訟程式事宜,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

《港區國安法》最受人關注的定罪及刑罰方面,其中四大罪行,包括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組織及實施恐怖活動、勾結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最高刑罰處無期徒刑,但法律沒有註明有追討期,相關的定罪及刑罰詳細條文如下:

分裂國家罪

第二十條 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之一的,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屬犯罪:

(一)將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

(二)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的法律地位;

(三)將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轉歸外國統治。

犯前款罪,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任何人煽動、協助、教唆、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資助他人實施分裂國家的犯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顛覆國家政權罪

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之一的,即屬犯罪:

(一)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二)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三)嚴重干擾、阻撓、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

(四)攻擊、破壞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履職場所及其設施,致使其無法正常履行職能。

犯前款罪,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任何人煽動、協助、教唆、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資助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的犯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恐怖活動罪

為脅迫中央人民政府、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國際組織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組織、策劃、實施、參與實施或者威脅實施以下造成或者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之一的,即屬犯罪:

(一)針對人的嚴重暴力;

(二)爆炸、縱火或者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

(三)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

(四)嚴重干擾、破壞水、電、燃氣、交通、通訊、網路等公共服務和管理的電子控制系統;

(五)以其他危險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健康或者安全。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情形,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組織、領導恐怖活動組織的,即屬犯罪,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並處罰金。

《港區國安法》所指的恐怖活動組織,是指實施或者意圖實施的恐怖活動罪行或者參與或者協助實施恐怖活動罪行的組織。

為恐怖活動組織、恐怖活動人員、恐怖活動實施提供培訓、武器、資訊、資金、物資、勞務、運輸、技術或者場所等支援、協助、便利,或者製造、非法管有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以及以其他形式準備實施恐怖活動的,即屬犯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其他情形,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宣揚恐怖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的,即屬犯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其他情形,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港區國安法》規定不影響依據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對其他形式的恐怖活動犯罪追究刑事責任並採取凍結財產等措施。

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為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涉及國家安全的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的;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與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串謀實施,或者直接或者間接接受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的指使、控制、資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援實施以下行為之一的,均屬犯罪:

(一)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發動戰爭,或者以武力或者武力相威脅,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造成嚴重危害;

(二)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中央人民政府制定和執行法律、政策進行嚴重阻撓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

(三)對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進行操控、破壞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

(四)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

(五)通過各種非法方式引發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對中央人民政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憎恨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

犯前款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款規定涉及的境外機構、組織、人員,按共同犯罪定罪處刑。

為實施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規定的犯罪,與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串謀,或者直接或者間接接受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的指使、控制、資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援的,依照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的規定從重處罰。

其他處罰規定

公司、團體等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的,對該組織判處罰金。

公司、團體等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因犯本法規定的罪行受到刑事處罰的,應責令其暫停運作或者吊銷其執照或者營業許可證。

因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而獲得的資助、收益、報酬等違法所得以及用於或者意圖用於犯罪的資金和工具,應當予以追繳、沒收。

有以下情形的,對有關犯罪行為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從輕、減輕處罰;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一)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

(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

(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的。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實供述執法、司法機關未掌握的本人犯有本法規定的其他罪行的,按前款第二項規定處理。

不具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的,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

不具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違反本法規定,因任何原因不對其追究刑事責任的,也可以驅逐出境。

任何人經法院判決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即喪失作為候選人參加香港特別行政區舉行的立法會、區議會選舉或者出任香港特別行政區任何公職或者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的資格;曾經宣誓或者聲明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會議員、政府官員及公務人員、行政會議成員、法官及其他司法人員、區議員,即時喪失該等職務,並喪失參選或者出任上述職務的資格。

前款規定資格或者職務的喪失,由負責組織、管理有關選舉或者公職任免的機構宣佈。

《港區國安法》列明,香港特區本地法律與《港區國安法》如有不一致,適用《港區國安法》規定,《港區國安法》的解釋權屬全國人大常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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