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社促糾正和杜絕教師公積金 與解僱賠償的對沖情況

今年3月,中級法院在一宗教師與校方解僱訴訟的判決中,認定設立公積金旨在確保教師退休權益,而非保障學校能夠支付解僱賠償。教師公積金與解僱賠償對沖的情況,引發教育界熱議。新澳門學社昨反映,至今仍有不少學校繼續採取對沖,亦有近期被無理解僱的教師仍被扣部分公積金款項。學社指,兩項制度原意不同,任何情況下都不可能被曲解為「容許對沖」,促請教青局全面覆核各校已提交的公積金章程,要求有關學校在期限內纠正對沖條款,支持私校參與非強制中央公積金計劃,解決對冲問題。

新澳門學社昨反映,至今仍有不少學校繼續採取對沖,亦有近期被無理解僱的教師仍被扣部分公積金款項。根據《私框》規定,各校的公積金章程須交教青局備案,質疑當局多年來無視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對沖條款,導致不少教師蒙受損失。又指,公積金與解僱賠償兩項制度原意不同,任何情況下都不可能被曲解為「容許對沖」,教青局應全面覆核各校已提交的公積金章程,要求有關學校在期限內纠正對沖條款,嚴肅纠正和杜絕私人公積金的對沖條款,鼓勵學校加入央積金,也應鼓勵近年被包扣公積金款項的教師盡快跟進投訴。

勞工局資料顯示,自2012年《私框》生效至今,就私校教師有關解僱賠償或公積金的投訴僅開立18宗個案,同時投訴兩者僅得兩宗。學社質疑,勞工局過去由於未準確理解《私框》立法原意,導致偏差處理教師投訴個案,甚至可能打擊教師的求助信心,而導致歷年個案異常偏低,部分不服的教師只能被迫耗費時間和金錢尋找司法救濟,促請勞工局檢討和改進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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