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司警法:刪減部分處長刑警身份

保安司司長黃少澤等政府官員今列席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會議,分析及討論《修改第5/2006號法律〈司法警察局〉》法案。委員會主席何潤生會後向傳媒介紹會議內容稱,會議主要討論增加司法警察局查閱資料權利款項、增加或刪減賦予刑事警察當局身份、增加明確醉酒行為條款、以及法案公布日期的更改等。

何潤生表示,經接納一常會意見後,政府的最新工作文本有幾項修改,包括「查閱資料的權利」條文中,原來只有一款,現增加第二款,為當查閱有關資料時須遵守「個資法」規定,令條文更清晰。

新文本亦修改「刑事警察當局」條文的內容,將原先建議新增多個廳級和處級重新修訂,包括原文本建議增設的報案及緊急行動處處長將刪除,政府代表解釋是可維持現行模式,無需賦予刑事警察身份;原文本建議增設的行動支援處處長亦將刪除,行動支援處與技術偵查處將透過內部職能分配,而取消行動支援處處長職級;原文本的國家安全政策研究處處長則會調整及改變名稱,改為國家安全行動支援處,由於未來工作需刑事警察當局職權,故將賦予刑事警察身份,原國家安全政策研究處的行動工作撥入國家安全行動支援處,研究工作則撥入國家安全事務綜合處;原文本的國家安全綜合處處長,則不會賦予刑事警察當局身份。一常會認同有關修改符合精兵簡政。

當局又將醉酒行為獨立列為《紀律制度》一項,同時加入實際發生了具體結果這個限定要件,即改為「醉酒且實際上對職務的正常執行造成了具體影響」,明確只有這種醉酒行為才會構成極嚴重的違反紀律行為,其他情況下的醉酒行為則使用《澳門公共工作人員通則》有關紀律制度的規定。何潤生引述官員意見指,將「醉酒且實際上對社會安全造成嚴重威脅」列入構成極嚴重的違反紀律行為。鑑於司法警察局職能特殊性,對人員的職業操守有更高要求,且嚴重違紀行為對部門產生較大的負面影響,因此追溯期維持十年時效。

法案生效日期方面,由於《修改〈司法警察局〉》法案需與《司法警察局特別職程制度》法案同步生效,故建議政府訂明具體日子,一常會本周會討論《司法警察局特別職程制度》法案,屆時會訂出兩法的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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