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保險業務法建議政府可適時作出干預措施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日邀請金融管理局及其他政府代表列席《修改6月30日第27/97/M 號法令》法案會議,法案建議將基於保險公司營運出現問題時,政府可以作出相應的干預措施,委員會對之表示認同,認為有關措施能夠維護保險界市場。

法案作出了多項修定,包括延長保險業重要文件保存期、基於保險公司營運出現問題時,政府可以作出相應的干預措施、處罰方式等。其中,重要文件的保存期,如總帳目簿冊由目前1年延長至10年,保險合同保存至合同終止後5年;另針對基於保險公司營運出現問題時,例如保險公司財務、擔保、影響市場公眾利益時,政府可以暫停部分保險項目、委派1名或多於1名政府代理人暫代保險公司內行政管理機關人員職務等; 當保險公司違規而受到處罰時,由現行輕微違反制度轉為行政違法程序。另政府接納委員會建議,將會制定按照保險公司規模而設的監察費分級收費。另按部份條文的修改,設由6-18個月過渡期。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主席黃顯煇會後表示,委員對於上述的修改表示認同,認為保存期越長對客戶保障越大。另政府代表會上稱,不排除將來會調整一籃子與金融制度有關的相關規定,提升與其他法律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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