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青局將向學校推出教育公積金指引

就有教師反映解僱時校方以公積金作解僱賠償對沖案件,老柏生表示尊重判決。他指,將制定有關指引,供校方參考。

就中級法院一宗有關私立學校教學人員公積金計劃的勞動訴訟的裁決,老柏生昨表示,局方於4月下旬接獲中級法院寄送一份與一名私立學校教師解僱賠償相關的裁判書,有關裁決給予局方工作方向有力的支持,予以尊重及歡迎。他又指,一直以來,本澳的私人勞動市場均實行非強制性的私人公積金或退休金制度,是否設立私人公積金、公積金計劃的內容(包括雙方供款比例、是否容許設立「對沖」條款、僱員取得僱主供款的條件等)均由僱主及僱員雙方協商訂定。

局方立場傾向不作「對沖」

他又稱,特區政府非常重視師資隊伍的建設,於 2012 年頒佈實施,《非高等教育私立學校教學人員制度框架》,為師資隊伍建設提供了制度保障;當中,在加強教學人員的退休保障方面,該法規定私立學校必須為教學人員設立公積金,公積金的供款由學校和教學人員共同承擔,學校須訂定教學人員公積金章程,並將章程交該局備案。私立學校教學人員是目前澳門唯一享有強制性公積金制度保障的私人勞動市場的僱員群體,體現了政府重視教育以及關顧私立學校教學人員。由於法律未就對沖問題作明確的說明或規範,故存在不同的理解,出現解僱賠償與公積金僱主供款部分有對沖的情況。在此背景下,為保障教師權益,局方立場傾向不作「對沖」。因此,局方大力推動私立學校將其公積金計劃銜接至不容許設有「對沖"條款的中央公積金制度,透過教育發展基金內對參與「央積金」的學校在資助上增加其加權,推動學校逐步加入特區政府的中央公積金制度,現時有 21 所已加入中央公積金制度。

自2013年9 月起,教青局共收到6宗教師有關公積金的投訴,但不包括是次案件。老柏生表示,自事件後,教青局召開與教育團體負責人的會議,討論有關私校公積金「對沖"的事宜;局方並向全澳私立學校的學校負責人及其辦學實體發出公函,傳達法院裁判書內容,請學校高度關注該裁決書,儘快審視學校處理教學人員公積金與倘有的解僱賠償的機制,作出適當的調整和配合;同時聯絡全澳私立學校的負責人,重點了解有執行公積金章程中「對沖」條款的學校,商討有關事宜,並收集有關資料。另外正與有關部門以及學校緊密溝通,短期內將編制有關的指引,以保障私立學校教學人員的退休保障作為最重要的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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