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外僱法建議須持工作憑證才能以外僱身份入境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邀請政府代表出席《修改第21/2009號法律〈聘用外地僱員法〉》法案小組會議;法案中引入非本地僱員以工作為目的入境必需先取得入境憑證並從澳門境外入境。

相關法案的修改主要是新增非本地僱員以工作為目的入境的條件。立法會第三常會主席黃顯輝昨日會後表示,法案中引入非本地僱員以工作為目的入境必需先取得入境憑證並從澳門境外入境;即日後不能以旅客身份入境澳門後,再以旅客身份在澳門找工作、入職。有關外僱在入境本澳後,自獲得治安警發出的臨時逗留許可起計,與僱主正式成立勞動關係。若外僱最終不獲發藍卡,僱主須負擔相關外僱回程的費用。

他續指,委員會待政府向小組會送交法案的最後修訂文本後,將會盡快完成法案意見書的草擬並將法案提交大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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