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經屋法建議申請人立約人為同一人 避免借長者過橋買經屋

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日細則性審議「修改《經屋法》」法案。委員會主席何潤生表示,新文本建議按計分排序,經屋買賣預約合同的立約人必須由申請人擔當,業權亦屬申請人所有,此做法可避免有家團以長者作為申請人,以取得較前的排序位置購買經屋。

一常委昨日經過逾兩小時閉門會議,討論「修改《經屋法》」法案的條文,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房屋局長山禮度等列席會議。

何潤生在會後表示,考慮到現時家團沒有法律地位、行為人地位的定義,新文本建議清晰確定申請人即為立約人,立約人將擁有業權。現時有家團以長者為申請人,但立約人則為家團中較年青的成員,當取得經屋後要求長者離開,這是對長者及其他家團的申請造成不公,故此希望新文本能解決相關問題。

此外,新文本建議計分排序,若同分則先按收入、再按年齡之後再抽籤,故家團成員的年齡不會跟現時般影響那麼大。

何潤生又表示,下次會議將討論經屋的售價問題,新文本建議單位售價由行政長官批示訂定,但須考慮批地溢價金、建築成本及行政成本,以免售價與夾心階層房屋及私樓接近。希望政府能提供氹仔日暉、北區青洲坊、快盈、青濤經屋的建築成本價及賣出總收入,以了解政府出售經屋是否蝕售,目前較多議員認為價格不宜定得太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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