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訂《工會法》需政府凝聚主流且兼顧少數

對於制訂《工會法》的問題,近年來一直備受議會人士的關注。事實上,按照《基本法》當中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澳門居民有組織和參加工會的權利,所以長遠來說,政府必然是需要落實《基本法》的規定,制訂《工會法》,從而貫徹落實《基本法》賦予澳門居民的權利。

對於澳門社會而言,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的確也是需要考慮如何制訂《工會法》,而非考慮是否需要制訂《工會法》。但如何才能夠制訂出一部好的《工會法》,就是一個關鍵的問題,畢竟《工會法》涉及的影響深遠,不僅是勞資雙方的問題,更影響著整個社會勞動環境,甚至會影響著澳門長遠經濟發展,所以必須要慎之又慎。

然而,據近日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前日公佈「就社會須具備甚麼條件才能開展『工會法』的討論」之調研結果顯示,雖然勞資及政府三方在某些問題上有一些共識,但總體上對工會法立法直接及間接相關的問題,勞資雙方在理解及觀念上還是存在較大的差異。

與此同時,相關報告有超過百分之五十受訪者表示不要「愈快愈好」討論制定工會法,但同時有百分之四十五點五四的人認為「五年內要討論」,在這樣的數據顯示之下,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社會並沒有就制訂《工會法》的問題達至社會共識。此外,就連學者對於《工會法》的制訂也是意見分歧。

當前,無論是勞資雙方、社會共識,以及專業意見都沒有達至絕大部分的共識意見的情況下,顯然並不是一個合適的立法時間,但是《基本法》賦予居民的權利也不能長久不落實。為此,面對這樣的局面,政府在合適時間內,必須要做出主導,凝聚主流,兼顧少數,完成《工會法》的制訂。

子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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