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局修訂「經屋法」 經屋必須要有轉售限制

日前,政府向立法會提交《修改經屋法》的新文本,文內除調升了經屋家團代表申請年齡門檻外,並同時提到,未來經屋只可按原購買價轉售予房屋局,並要減除恢復單位改動樓宇結構或間隔費用等。這些內容在社會上引起了爭論,其中尤以經屋轉售問題意見分歧較大,有些人支持可準售予私樓市場;更多人傾向經屋申請去投資化。本人主張經屋一定要同私樓市場完全割裂,只考慮現時的「住」而不應顧及將來的「賣」。眾所周知,澳門之所以出現「經濟房屋」的樓宇類型,皆因澳門土地資源匱乏,樓價居高不下,市民買樓困難,政府為紓緩矛盾才推出的一種公共房屋政策,政府為的是解決部分經濟能力困難的市民「上樓難」的問題,故其屬性從面世開始就已經非常清晣地標示出一個「公」字而非「私」字,為此其制訂售價時,不僅在坐向、樓層上有參考,在溢價金、建築成本和行政成本,以及家團收入的承受能力等方面,都作了方方面面的考量,定價才選定在中位數的區間之內。為此,對經屋申請者轉售時一定要按原購買價售予房屋局,則這規定完全合理。

也許有人擔憂,部分經屋申請者難免日後會出現或收入增加、或人口擴充,或想居住寬敞而意欲轉購更大私人單位時,按原價轉售經屋後也未必能足夠支付購買私樓的首期樓款。這種觀點在識知上有誤解,須知道任何政策都不可能無休止地兜底關顧到某一部分人,市民對追求生活改善的自身問題,自己也有責任努力創造條件循序漸進地去解決,而不是事事依賴政府,樣樣依賴社會。若然這種說法講得通,請問,這對於相當一部分未能納入經屋支援體繫的「夾心階層」來說又顯得公平麽?當然,至於說到轉售時究竟是否需要考慮物價通脹還是需要計算折舊攤銷?是否非要住戶恢復樓宇建築原貌?其費用怎樣追查,住戶始初買經屋付款的利息又怎樣補等,事情復雜,這樣細算容易産生矛盾,也過量增大行政成本,建議還是照原價轉售較省事。經屋的申請與轉售,建議應循的方向是:行政主導、積極規劃、加快建設、政府擁有、恆常推進、社會共享。

發佈留言

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