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消費券下周三起登記 餘額將退回政府

行政會昨日完成討論《消費補貼計劃》行政法規草案,$3,000消費券將於3月18日至4月8日登記,領取期由4月14日至4月30日,使用期由5月1日起至7月31日止。消費補貼不得以任何方式兌換為現金,僅可用於購買貨品或服務,但不得用於支付公用事業、跨境交通服務、醫療服務、銀行、保險公司及其他金融機構內使用。不法使用及收取消費補貼的人士,須返還違法使用的補貼款項,以及刑事及民事責任。

因應新型冠狀病毒,政府推出了多項民生及經濟的支援措施。行政會昨日完成了《消費補貼計劃》行政法規草案,以及《中小企業銀行貸款利息補貼計劃》行政法規草案,協助相關措施的推行。

餘額退回政府

行政會發言人兼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昨日在行政會上表示,特區政府認為在疫情稍為平穩及緩和的情況下,有必要及時推出促進消費、振興內需的財政措施,故建議制訂為促進澳門經濟活動而向澳門居民臨時性發放消費補貼的計劃,制訂了《消費補貼計劃》行政法規草案。

截至計劃的登記期屆滿之日,持有有效或可續期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且於指定期間內完成登記的澳門居民發放消費補貼,每名居民獲發放的金額為$3,000(澳門元,下同),每日使用上限為$300,使用期為3個月,餘額會退回予政府,涉及的財政開支約為$21.9億元。

登記及使用均設時限

有關消費補貼的登記、領取及使用期,由行政長官批示訂定,建議《消費補貼計劃》的登記期為3月18日至4月8日,領取期為4月14日至4月30日,使用期由5月1日起至7月31日。消費補貼以電子方式發放且不設補發,不得以任何方式兌換為現金,僅可用於購買貨品或服務,但不得用於支付自來水、電力、天然氣、燃料、電訊服務及視聽廣播服務;跨境交通服務;境外旅遊服務以及醫療服務。同時,消費補貼不得於經營博彩活動的場所、當押舖、銀行、保險公司及其他金融機構內使用,亦不得用於購買上述場所的貨品或服務。對於不法使用及收取消費補貼的人士,須返還違法使用的補貼款項,且不妨礙違法者須負倘有的刑事及民事責任。

張永春補充,該將於3月16日刊登特區公報,草案建議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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